隨著無人機的廣泛使用,無人機引發(fā)的侵權責任糾紛也陸續(xù)進入法庭。近日,湖州南太湖新區(qū)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因無人機與汽車相撞引發(fā)的侵權責任糾紛案。
2021年8月13日,被告夏某操作無人機在吳興區(qū)楊家埠街道某村文化禮堂附近的農田進行撒播施肥作業(yè)。 播撒完畢,無人機下降過程中,原告羅某恰巧駕駛車輛通過文化禮堂門口,致使無人機意外與汽車相撞,羅某駕駛車輛的擋風玻璃被無人機砸碎,羅某手臂受輕微傷,無人機受損。 事發(fā)后,羅某要求夏某賠償車輛維修費6640元,夏某則要求羅某賠償無人機損失。雙方爭議無果,羅某訴至法院。 庭審現場,原、被告雙方對責任認定各執(zhí)己見。最終,法院判決無人機操作者夏某賠償機動車駕駛者羅某損失6640元。 法官說法: 此案的關鍵在于無人機撞汽車事件的定性。 根據民用航空法,“本法所稱民用航空器,是指除用于執(zhí)行軍事、海關、警察任務外的航空器”的有關規(guī)定,案涉無人機屬于民用航空器范疇。 從事通用航空的民用航空器的使用人,在組織實施作業(yè)飛行時,應當采取有效措施,保證飛行安全,保護環(huán)境和生態(tài)平衡,防止對環(huán)境、居民、作物或者牲畜等造成損害。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,其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 本案被告夏某是案涉無人機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,在操作無人機降落時,與羅某駕駛的車輛發(fā)生碰撞,造成羅某車輛損壞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而羅某當時在正常駕駛車輛,不存在故意造成損害的情形,故被告夏某無免責事由。 因此,根據民法典規(guī)定,侵權行為人被告夏某應承擔侵權責任,賠償羅某相應損失。 當下,無人機使用越來越頻繁,但無人機使用者務必遵循國家法律法規(guī),在合法、安全的情況下進行飛行作業(yè)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、財產損失。 如果違反國家規(guī)定在低空飛行無人機等通用航空器的,可能會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行政拘留等處罰,情節(jié)嚴重構成犯罪的,將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。 來源:浙江法制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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